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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指在县域内外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要求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凡招商引资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都必须依照办法切实履行职责,搞好优质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全县招商引进工作由县招商引资和文化旅游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招商指挥部”)统一领导。县招商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委派四家班子领导分别任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指挥长会议确立并报县委、县政府备案。指挥部办公室(下称“县招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主任由县招商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 县招商指挥部正副指挥长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审定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重大决策、协调解决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代表县政府组织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重要事项,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资金审定和指挥部成员单位承办招商引资工作职能完成情况考评等。
第六条 县招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县招商指挥部工作部署、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牵头组织实施全县招商活动等。
第七条 县招商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有:负责承办项目的核准或备案、项目选址、环评审批、项目用地预审及协助项目用地征用、项目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审批,对建设项目属其职能范围审批事项的报建审核、安排筹措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负责项目的策划、宣传推介;做好项目建设和企业落户服务工作以及协调解决县招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由指挥长会议确定,列入该单位工作职能内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将作为绩效年终考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章 项目联合预审
第八条 联合预审工作由县招商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局、法制办、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及与项目有关的职能部门、项目引荐单位或引荐人、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参加。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预审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准入及与本行业有关的政策规定等。
第九条 预审范围
以招商引资方式引进,拟在我县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已提交县级有关会议除外)。
第十条 联合预审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向县招商局提出项目预审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书等)。
(二)县招商局在收到项目预审申请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建议书送达参加预审的各有关部门。
(三)联合预审方式属召开联席会议的,县招商局应在收到项目预审申请报告后择日召开联席会议,并在联席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预审意见报招商指挥部审定后下发会议纪要(涉及不是正副指挥长的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同时报该副县长,或由指挥长与其沟通。重大项目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四)经预审同意建设的项目,须在签订合同前7个工作日将合同定稿交至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五)对预审内容不充分、不确定或需要补充考察论证的项目,暂不通过评审,待补充考察论证后,再予以评审。
第十一条 联合预审效力
(一)经预审同意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申请人依法办理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等报批手续。
(二)未经预审的招商引资项目,县招商指挥部办公室不予协调土地、规划、城建、环保、安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违规建设的项目不享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项目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联合预审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对项目预审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且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十三条 县政府、各乡镇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给予投资方优惠政策的,应明确约定企业相应履行的条件和相关违约责任,做到合同权利与义务对等。
第十四条 县法制办负责制作招商引资示范合同范本,并根据有关部门的提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前,除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审外,县法制办还应对合同进行法律论证。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合同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县级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规划在50亩以下,且选址符合规划,产业准入、投资强度、年产值、税收等指标均达标的(落户在主城区和城东新区内的项目除外),由指挥部审定后签订,其他由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签订;落户乡镇招商引资项目的,由项目落户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签订。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副本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招商局及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合同生效后,要依据合同约定相关时点,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合同相对方违反约定,应及时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经督促后在合理限期内仍未履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纳入县级招商引资的项目,落户县工业园区的由县工管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履约情况检查;落户园区之外的由县招商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履约情况检查。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告县政府。
各乡镇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履约情况检查。
第五章 奖励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有突出贡献的法人代表和管理者将授予或聘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条 对引进投资项目的有功个人,奖励办法参照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县直部门和乡镇引进客商到县城区或县工业园区兴办工业项目或大型商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自该项目投产受益之日起,实现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企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部分),连续3年由县财政按10%比例奖励给引进部门或乡镇作为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由多个单位或个人共同引进的项目,视同单个项目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奖励资金的具体分配比例,除有规定外,由牵头单位或个人分配。
第二十三条 每年从各乡镇和县直部门中评选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单位,由县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考核由县招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每年12月底前完成考核认定,提出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贡献较大并得到社会和投资商高度赞扬的工作人员,由招商指挥部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荐,在评选先进、提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服务不到位、不严格履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一次告知制等制度,甚至干扰、设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由县委、县政府对涉及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个人进行处分。有下列行为者,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一)严重干扰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
(二)利用手中职权,向外商投资企业索要钱物的;
(三)故意推诿、拖办外商投资企业手续,给投资商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经投资商举报,调查属实的其他行为,县招商指挥部根据法律法规认为应当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涉及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县内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